咨 询 者:王永安
IP 地 址:218.75.221.47
咨询日期:2012-01-14 |
主题:交通事故赔偿适宜 |
不知道该怎么办 |
| 董清华律师回复:因不知道你何事情,建议律师面谈或者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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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陈文
IP 地 址:113.245.53.8
咨询日期:2012-01-13 |
主题:交通纠纷 |
受伤着做法医鉴定左手10级伤残,盆骨9级伤残。我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结果,对方向法院起诉,该怎样解觉? |
| 董清华律师回复:申请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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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罗文彬
IP 地 址:218.75.221.35
咨询日期:2011-12-23 |
主题:能告市一医院吗? |
我老婆生了一个小孩,生下来有两个生殖器官,我带我小孩去一医院检查是男是女,结果医生说她是个男孩子,我又到省儿童医院检查是女孩子,结果我现在小孩上户是男孩子,出生证明也是写得男孩子,我办满月酒,都跟亲戚朋友说是男孩子,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老婆都快精神崩溃了 |
| 董清华律师回复:情况属实,一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向一医院医务科要求适当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未果可以考虑诉讼但赔偿额不大,请慎重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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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刘玲
IP 地 址:119.39.143.70
咨询日期:2011-12-22 |
主题:房产 |
懂律师你好,我买了套房子是私房,买的时候他说会帮我办证,所以说就要我年前交完所有的余款。可到现在还没有集体证下来,他现在崔我交钱,可我总觉的有点不放心,而她这房子还是违章建筑。我是怕那不下证来,我把钱交清她就不管了。而且这房子是他买别人的地建 的,真正还不属于他的。我想咨询下您我该怎么办,而我前期已经交了十几万了 |
| 董清华律师回复:明知是违章建筑就不要买了,肯定无法办证的。如果你是城镇户口到农村买卖房子是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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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凌玲
IP 地 址:222.245.57.253
咨询日期:2011-12-17 |
主题:种植杨梅树国家是否有补助? |
董律师:你好!我是建德园林公司的,日前我公司在云龙新区交通村租地400亩,种植了4000株杨梅树,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的补贴?如果有的话,请问要办什么手续?谢谢! |
| 董清华律师回复:根据我的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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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吴祖国
IP 地 址:58.20.220.116
咨询日期:2011-12-17 |
主题:养殖场补偿 |
董律师你好,我家养殖场因电力部门修建变电站,国土局出面征收。我们的养殖有哪些补偿项目、标准? |
| 董清华律师回复:
首先,请你明确我所说的类别项目不见得你的具体案件适用,仅供参考;
其次,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补贴、停产停业补偿等;
最后,具体补偿,根据项目不同咨询当地的集体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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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张先生
IP 地 址:58.45.29.247
咨询日期:2011-12-05 |
主题:被狗咬 |
董律师你好,请问我家的狗有绳子栓在小区的树上 其他小区的人来我的小区打狗 被咬了 要赔钱 这个可以不赔吗? |
| 董清华律师回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系对方故意挑唆你家被拴住的狗被咬,我认为你可以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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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
IP 地 址:118.251.125.5
咨询日期:2011-12-04 |
主题: |
董律师你好,我哥因抢劫杀人于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案发时间是十年前,而且同案二个人分别在05·06年判刑了,现在16天了请问律师能不能见到当事人? |
| 董清华律师回复:可以的,需要的话请联系。电话1397334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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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者:屈立
IP 地 址:113.245.120.65
咨询日期:2011-11-24 |
主题:民间借贷 |
我村民警贺纯今年5月7日借我人民币15000元,每月支付1200元利息,三个月全部还完。时至今日偿还我4000元。是否算高利贷?法院是否立案?正常的贷款利息如何算? |
| 董清华律师回复: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
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
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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