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适用要点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3-12-25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适用要点

作者:邱鹏宇(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较之2013年的司法解释,发生许多变化。笔者尝试进行全面梳理,以期对司法适用有所帮助。

一、立案标准发生变化

(一)增加不予立案标准

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之间,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二)明确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

2.急救伤病人员,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注:紧急避险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而是阻却违法事由,应以刑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行驶的;

4.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停车场、小区等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

二、证据收集发生变化

1.明确送检时限: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低温保存后于五个工作日内送检。

2.明确送达时限:办案单位自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3.注意检验标准的变化:自2024年3月1日起,将实行GB/T42430-2023国家标准,应注意审查。(注:这个不是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而是来自于“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4.新增鉴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注:未同录的属于瑕疵证据,应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5.新增证据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标定证书、鉴定机构接收检材登记材料。(注:未提供的属瑕疵证据,应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从重处罚情节发生变化

(一)删除情节

1.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二)新增情节

1.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2.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3.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4.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5.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6.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7.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8.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变化情节

1.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节:

(1)从重处罚:二年内被查获或者行政处罚;五年内危险驾驶罪前科或者相对不起诉。

(2)一般不适用缓刑:五年内被查获或行政处罚;危险驾驶刑事处罚或相对不起诉;

2.血检数值在180mg/100ml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四、量刑考量因素发生变化

(一)新增考量因素

社区公益服务、安全驾驶教育、交通志愿服务考量因素。

(二)新增自首情节

造成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三)明确罚金刑量刑

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五、明确行刑衔接相关机制

(一)行刑衔接

1.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

2.因数值不满150mg/100ml而处理的,应同时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二)行刑反向衔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或司法建议,公安机关应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明确30日内快速办理机制

(一)适用情形

(1)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4)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不符合速裁程序)规定情形的。

(二)程序从简

1.对于缓刑量刑建议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

2.取保候审可不必重新办理,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原取保候审措施;

3.可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简化文书;

4.有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线上办理。

七、加强社会治理工作

1.加强法治教育;

2.规范代驾行业、驾驶培训行业管理;

3.加强社区矫正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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