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由谁作被告?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20-03-09

【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

【问题】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谁作被告?

【答】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当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被告。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转移至不动产登记机关,被告资格应当由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接。应当注意的是,各地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不同,应当以案件发生地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实际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被告资格转移的具体时间,不能简单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时间为准。

至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先作出不动产登记的市县政府将成为复议机关,变成自己复议自己的问题,因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行政复议,且不选择向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结果,法院不宜干涉。而且,不动产登记时,通常是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复议中,则是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内设机构分工不存在重合。

  站内搜索
     
   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工伤医疗案例  房地产案例
1、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特邀律师(2021年起)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1件)
2、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至于2021年6件优秀、优良4件)
3、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3年)
4、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评标专家(2015年至2021年)
5、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9年开始)
6、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19年)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律师调解员(2019年)
8、株洲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
9、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4年)
10、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至2021年)
11、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听证专家(法律类)(2014年)
12、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2014年)
13、连续12年评为“攸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1996年-2008年)
14、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06年)
 友情链接
湖南律师协会
湘刑事辩护网
长沙律协
如法网
北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律师协会
株洲公安
湖南法院网

联系方式: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邮箱:745280674@qq.com 在线QQ:745280674 
网站管理
 备案号:湘ICP备09008015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栋21楼(银天对面步步高楼)
您是网站的第 1828237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