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虽未果,法援律师已尽责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9-12-13

              立功认定虽未果 法援律师已尽责  

          ---- 从龙某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说起

【案情简要】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龙某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比胺35千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200粒以及8.09克。被告人龙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虽其自愿认罪,但不能据此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龙某以“对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提出异议”、“认为量刑过重,本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抓获后,检举揭发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胡某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经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公安机关对本人买入的大部分毒品都没有证据证实”等事实和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理过程 

2019年1月24日,受湖南省法律援中心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董清华律师承办担任龙某二审辩护人。通过三次查阅全部案卷和两次去岳阳市看守所会见的综合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崎重。能否起死回生,突破点在于其举报的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胡某等团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两宗案件是否属实,并能否据此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否则二审改判希望渺茫。

于是援助律师先后前往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刑侦支队等办案单位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解,得知两宗案件均已侦破。但办案人员认为举报线索不是来自龙某,但表示相关材料不能提供律师。无奈承办律师只好向湖南高院主审法官提交《********申请书》,请求对龙某的两宗检举线索是否构成立功进行核实,获准同意。

2019年6月6日上午,龙某犯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法庭出示了侦查机关补侦的部分有关龙某检举两宗案件的有关材料,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庭审结束时,第二被告人辩护人张律师还对董清华说:主审法官当庭说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高院惯例,龙某的量刑就有可能改判。当时竟然还真有种梦想成真的奢望。

但不久后高院送达的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1、龙某检举揭发两宗涉嫌犯罪案件是否构成立功?

2、本案“另案处理”是否程序违法?

3、一审判决对龙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是否崎重?二审法院应对龙某从轻减轻处罚?改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是否有法律依据?

董清华律师认为:龙某举报的两宗案件线索经查属实,应认定其重大立功,其罪不致死,综合全案情节二审应依法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

1、首先关于杨某涉案故意杀人罪案。一审材料反映:2017年11月1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龙某、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1、龙某举报的杨某涉嫌杀人案应当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11月14日岳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通过《线索移交函》将龙某供述杨某涉嫌一宗杀人罪案件,并明确告知该嫌疑人经常返回岳阳,只是苦于被羁押无法带侦查人员前往现场协助寻找和抓捕。2017年11月18日岳阳市刑事侦查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就回函《情况说明》:杨某1995年杀人后潜逃,已经由岳阳楼区公安分局侦办,现杨某一直刑拘在逃,其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不属于立功情节。2019年2月15日,辩护律师根据龙某的反复陈述,前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专案四组,经过了解: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已经于2018年11月14日被抓获,案卷里附有侦破线索。但2019年4月19日岳阳市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移送的《证据补强报告》仅仅移送了1999年5月5日的《在逃人员登记表》、1999年6月4日的《拘留证》两份材料,但该两份材料来源不合法,无法证实1999年5月对杨某杀人案件进行了立案。因为两份材料都不是原始的材料,而是现在补签发的,在没有原始的立案决定书等合法手续等材料证实下,该材料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而对2018年11月14日抓获杨某侦破此案的如抓获经过、抓获线索来源等关键材料依然没有随案移送,不能排除该线索就是龙某提供的,不然公安机关为啥不移送?

2、其次关于胡某等团伙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审材料反映:2017年7月17日,岳阳市刑事侦查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工作情况说明》:在审查过程中,龙某供述胡某、罗某等人涉毒犯罪问题,已移交岳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办。2017年11月1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龙某、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2、根据在案证据,罗某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案已经移交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办,应了解侦查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附卷。2017年1月28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关于根据在案证据,罗某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案已经移交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办,应了解侦查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附卷的问题,已向禁毒支队反馈并将相关材料附卷。但2019年4月19日岳阳市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移送的《证据补强报告》2、龙某举报胡某、罗某等人贩卖毒品,我队早在2018年已经将线索移交到了禁毒大队,目前禁毒大队已经将这些人涉毒情况作了说明,附卷。但仅有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胡某(2018年1月刑拘,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现因艾滋病发死亡)、罗某、方某(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殷某、小冰冰、赵某查无此人等,以上六人均与犯罪嫌疑人龙某的检举揭发无关。但并没有随案移送相关人员判决书和破案线索等。

辩护律师认为,上述两宗案件均系重大复杂案件,均有被告人龙某检举揭发并将相关线索提供给侦察机关,侦查机关据此进行了线索移送和侦破工作,现有资料无法排除侦破工作不是在龙某的提供线索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应该认定被告人龙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行为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再者本案存在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被告人龙某与上线聂某、许某属于典型的毒品犯罪上下线关系,彼此牵连较深,犯罪紧密,但侦查机关对其进行“另案处理”,严重违反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意见》第二条将“另案处理”界定为:本意见所称的“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特殊规定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本案被告人龙某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而上线聂某于2017年5月4日左右被抓获,上线许某、许某父子应于同期抓获,应该都是在龙某供述后被抓获的,其上下级关系清清白白,犯罪事实清清楚楚,龙某得毒品货源均来自上述两人,对他们分别进行“另案处理”是不合法的。辩护人查询了岳阳市中院官方网站和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均没有上述两宗案件的判决书,但经百度查询可知,多家新闻部门或者知名网站均以《贩卖毒品百余公斤,上下四层级贩毒网络!岳阳一特大贩毒集团一审开庭审理》为题,报道了2018年9月28日,岳阳中院公开开庭了被告聂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的事实,文中客观的报道了聂某先后九次从上线许某、许某(均另案处理)贩卖运输毒品100.06公斤运回岳阳,所贩卖毒品均被聂某贩卖给龙某、熊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且根据被告人龙某在看守所了解,聂某、许某、许某均已经被“另案处理”均判处了死刑,并且说岳阳这一批贩毒案件包括他自己总共判处了9个死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为聂某、许某的下线,案发时均已经抓获,不符合“另案处理”的情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此“另案处理”明显违背了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这样做的后果是为了追求拘留数、逮捕数、破案数、破案率等,人为的将本应并案处理的案件进行“另案处理”。难免造成司法不公,量刑千差万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5年武汉会议)明确: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卖数量、次数、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的决定死刑。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的数量刚好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商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数量大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复核罪行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山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办理毒品案件,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从上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共同犯罪中的上下家死刑适用是十分谨慎、严格的,可以领会其中精髓即上下家一般情况下最好只判处一方死刑。所以查实作为聂某、许某、许某父子三人均被判处死刑的话,对下线龙某就可以考虑不是非要判处死刑的了。这是严格贯彻“慎重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也是尊重****的最好体现。

最后涉案毒品大部分去向不明且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情节。一审认定龙某贩卖、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35千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200粒以及8.09克,现有证据证实所贩卖的毒品仅有3400克流向社会,其他毒品的下落呢?一审判决没有核实,显然存在重大事实不清。根据《大连会议》、《武汉会议》会议精神: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时,特别是了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律师感悟】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本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平等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最集中最直接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所以身为法律援助律师群体的一员,本人面对可能将死之人,并没有因为是法律援助而敷衍了事,三次阅卷两次远赴岳阳会见,花了将近五个小时撰写的辩护词,一次又一次和法官、检察官沟通,花费了比平常案件更多的心血,目的就是多想实现“刀下留人”的梦想,实现法援人的大爱价值。努力了,但没有预期的效果,也就无怨无悔了,艰辛的办案过程真实的体现了法援律师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做一个有情怀的法援人”的信念和价值!法援之路任重道远,而我依然会负重前行,因为献身法援事业,为法治中国而奋斗是件很有意义的事。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个人网站:http//www.dqhfww.com(长株潭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16686404148、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745280674@qq.com
   QQ : 745280674
   微信号:13307413115
   微信公众号:湖南长株潭企业法律顾问
   微信订阅号:普法义工   湘东刑事普法
   办公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慈善大厦(迪莱曼大酒店)24楼






  站内搜索
     
   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工伤医疗案例  房地产案例
1、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特邀律师(2021年起)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1件)
2、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优秀律师(2019年至于2021年6件优秀、优良4件)
3、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3年)
4、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评标专家(2015年至2021年)
5、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9年开始)
6、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19年)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律师调解员(2019年)
8、株洲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2年)
9、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4年)
10、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至2021年)
11、株洲市信访局信访听证专家(法律类)(2014年)
12、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2014年)
13、连续12年评为“攸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1996年-2008年)
14、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06年)
 友情链接
湖南律师协会
湘刑事辩护网
长沙律协
如法网
北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人民法院案例库
株洲律师协会
株洲公安
湖南法院网

联系方式:13307413115、0731-22332069(办公电话)
邮箱:745280674@qq.com 在线QQ:745280674 
网站管理
 备案号:湘ICP备09008015号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桂鑫汇金中心A栋21楼(银天对面步步高楼)
您是网站的第 1815704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