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讯】新年过后,首宗刑事案件在醴陵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3月8日上午,大家都在祝福女王节快乐。在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庭庄严的国徽下,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三位刑事审判法官端坐威严的审判席上,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担任辩护律师的刘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正在如期开庭。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向周某一借款10万元,约定用房产做抵押担保,后刘某伪造了一本“※※※”房产证交给周某一。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分两次向周某一借款18万元,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房产做抵押担保,刘某再次找人伪造了一本房产证交给周某二。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该两本房产证上的印章印文与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归还了周某一5万元、周某二6万元,取得了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董清华律师认为:一、本案定罪和事实、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没有异议。由于本案案情简单,公诉期间辩护人重心工作放在对两受害人的民事调解和刑事谅解方面,没有向公诉人提交书面的辩护词,请给予谅解并对公诉人基于本案事实综合考虑案情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二、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始至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从宽处理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伪造的房产证权属标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建筑物,在提供用于受害人进行担保时除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部分确实尚有残值部分,有别于伪造证件所有的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

    3、被告人伪造证件担保借钱的目的合法,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有别于借钱进行赌博、大肆挥霍等其他不合法目的和用途。

    4、被告人家属已经和两个受害人已经就所借款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分别偿还了周某一5万元、周某二6万元,并对余款的归还达成了由被告人尽快出狱后进行归还的方案,并取得了受害人的刑事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给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还有被告人所伪造的证件已经由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也多次表达了深深的悔意,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减少到最低点,犯罪情节足以综合认定为并不严重。

    5、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也有经营不善和被他人高利贷所害引发走上犯罪道路,且所借款并没有采取高利引诱等原因,系情有可原。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故请求法庭那能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被告人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如此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让受害人的损失早日得到挽回!

    由于控辩双方以及被告人对本案罪名定性均没有异议,法庭经简易程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系2018年新春之后,董清华律师参与庭审的首宗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够达到如期的理想效果。主要原因是律师受后,考虑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没有问题,关键是量刑,即如何从轻减轻处罚?那么关键就要解决两个受害人的借款如何偿付的问题。不然,两受害人四处告状,势必影响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为此,董清华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促使周某一、周某二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和刑事谅解,均向司法机关书面表示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所以,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作为辩护律师,只要你始终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努力说服检察官、法官,就一定会达到你所期望的辩护效果。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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