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合法维权的必然选择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7-08-09
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合法维权的必然选择
【案例引出问题】
2013年7月开始,王某一、王某二和吴某系亲戚关系,共同经营株洲市某商务宾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吴某,但吴某长期并未参与经营活动,根据约定,王某一合伙比例为45﹪,王某二合伙比例为45﹪,吴某10﹪。合伙经营至2016年下半年因区政府棚改拆迁获得补偿款267908元。20164月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对郑某诉讼吴某民间借贷案件作出民事调解:由被告吴某于2016年8月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9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调解书义务。郑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并划拨了户名吴某的某商务宾馆补偿款267908元。问题来了:王某一、王某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助维权】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受案后,经过仔细分析后,采取如下措施协助王某一、王某二维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维权途径一(程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认为:郑某与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与王某一、王某二的合伙事务无关,非合伙债务;某商务宾馆的拆迁补偿款267908元系王某一、王某二和吴某的合伙财产,应按照内部合伙比例分别所有,该款非吴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的冻结并划拨该267908元程序不合法,侵犯了王某一、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267908元征收拆迁补偿款的执行行为。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执行异议裁判是法院依据程序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对案外人所主张的与吴某存在合伙经营某商务宾馆的实体权利无权进行审理与裁判。故案外人王某一、二要求撤销执行裁定、并中止对该款的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一、二的异议请求。
维权途径二(实体):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王某一、二对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得对267908元进行执行;判决确认267908元系王某一、二和吴某按份共同所有,其中王某一享有45﹪即120558.16元,王某二享有45﹪即120558.16元,吴某享有10﹪即26790.8元。法院经过审理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王某一、二的全部诉求。目前该案因郑某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维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律师维权提示】
董清华律师提示您:当您并没有诉讼案件,但您的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突然被法院裁定执行,此时的您要千万不要急躁。首先您应该当机立断向法院执行局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因为执行局只能依照程序法进行程序性审查,不能对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审查,故执行异议一般会被驳回;当您接到法院的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书,您依然要坦然面对,因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阶段人民法院将会对实体争议进行实体争议审查,而且执行措施实际上会暂时停止,只要你的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将会支持你的全部诉请,及时向你下达民事判决书。那么恭喜您:您的维权成功了。如果您有兴趣,请您百忙之中认真看看上面的案例和法律规定,您绝对会受益无穷的哦!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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