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华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6-08-10

                            董清华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历经一年时间,成功办理了湖南省某县胡某某等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涉案三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处罚。 

      因当地民营企业某石材厂在采挖、切割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当地村组组民的生活、同时由于早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关土地租金价格问题,导致组民和某石材厂矛盾不断,打架、阻工事件不断发生,为此组民多次上访也无果而终。于是组长胡某为首的全体组民万般无奈之下,采取了极端的阻工方式阻止石材厂的生产,试图以此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当地生产花岗岩,类似事情到处发生,为此某县人民政府专门组织了整顿矿山经营活动的整治行动。胡某等三人在该次整治行动中被以涉  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立案。胡某等人不远千里远赴长沙慕名聘请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阳青、董清华、张品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担任三人的辩护人。

      辩护团队受案后,即赴案发地公安机关并呈送《辩护律师意见书》、并以《法律意见书》形式提前送达当地检察机关,请求对涉案当事人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团队意见,公安机关为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律师团队初战告捷。辩护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发生的原因系一果多因,案情错综复杂,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国土部门、镇政府等均对当地企业长期污染损害组民利益不予及时处理有关,辩护律师团队即赶赴上述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从而使镇政府和公安机关在认定停产原因、停产时间等方面严重存在差异,为此对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停产损失审计结论提出无效的辩护意见,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依然按照既定的程序在立案后将近一年的时间后移送到了法院。辩护团队通过迂回战术即向法院对涉案组与石材厂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提出无效诉讼,迫使石材厂重新回到谈判桌前。通过辩护团队,法院刑事庭、民事庭合作,终于促使双方重新达成有关土地租赁事宜,对相关补偿进一步细化,石材厂也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形式谅解书。2016年7月11日法院终于送达了刑事判决书,本案历经一年时间终于圆满办结!

     律师提示及法律依据: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二、本罪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破坏生产经营罪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
    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注意两点:
    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
    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三、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一般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这种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1)主观的目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文作者: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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