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 不受法律保护
董清华律师服务网 http://www.dqhfww.com 2016-01-23

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

不受法律保护

                                                董清华律师2016年典型民事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孟某与原告陈某系朋友关系。因看到股市火爆,于2014年12月要求用原告在股市的账户操作股指,原告多次对其进行劝告,但因拗不过朋友关系,让其用自己账户进行操作。再被告已经赚钱时,原告对其进行劝告,要求其适可而止,赚了就退出,但被告不听。后因股市的不确定性,被告没有多长时间即亏损若干,并于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28万元的借条,又于2014年12月9日再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20.3万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查被告孟某和被告金某系夫妻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还清款项人民币483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以及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孟某收到法院诉状后,慕名找到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请求代理诉讼。董清华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详细研究后,代理被告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

1、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以被告孟某凭涉案483000元两张借据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利用被告孟某对股市交易知识的无知,通过各种手段收取28万元资金并诱使、操纵被告孟某从事股市交易,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债务由此产生。显然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原告诉请的483000元事实不清,即使成立也系非法债务,依法不受保护。在被告不断亏损的情况下,原告迫使被告向其出具两张并无现金往来的欠条,且欠条金额形成来源不明,事实不清,因债务形成系涉嫌非法经营活动,故应认定为非法资金予以收缴,依法不受保护。

3、本案原告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案侦办中,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或者驳回起诉。原告无法定资质从事证券交易或者代理资格,但其非法从事从事证券交易代理业务,收受多人巨额资金并代理操盘业务,致使多人资金受到重大损失,单被告孟某达76万余元损失至今无法挽回。为此被告等多人以原告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已经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现该局已定性刑事案件受理,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显然原告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查清的事实作为依据。

4、答辩人金某对被告孟某参与原告非法经营活动形成的不明债务毫不知情,涉案债务即使合法也系孟某的个人债务;又因系非法债务,故答辩人金某没有还款义务。

综上,本案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且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诉争的483000元债务不合法,依法不应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规定,敬请对本案作出中止诉讼或者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其中之一的裁判。

裁判结果】本案一审庭审,董清华律师对充分事实和法理的充分阐述,特别强调本案483000元的债权债务非民间借贷引起,而是因合作投资股市产生的债权债务,且原告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已做刑事立案,本案483000元来源等关键事实不清,本案裁判需要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结果作为依据,该观点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但董清华律师同时考虑到483000元确实是原告的损失,被告对此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建议被告从朋友的觉度相互体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承担24万元的损失调解协议,本案圆满解决。

律师办案】接受委托后,董清华律师马上意识到股市期货的投资必然有其特殊规定,本案原告陈某擅自出借其期货账户供被告孟某等多人进行股指期货操作,并请人协助操盘,同时按照一手200元的标准收取孟某等投资人的其他费用,原告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是立即要求被告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受理初查。如此可以达到两个目的:其一可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其二可以请求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那么涉案的483000元有可能认定为非法债务。最终目的还是促使原告让步,能够最终协调解决。庭审中,董清华律师特别针对原告举证的自书的且有被告孟某签字的交易明细表和期货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详单矛盾处进行反驳,因为董清华律师发现原告自书的交易明细表有两份,提供法庭的是其摘抄汇总形成,而当庭提交的上面有多笔交易根本不存在,而汇总的交易表上的多笔记载在交易所的交易详单上没有记载。于是董清华律师反复认定原告举证的交易明细表存在伪造的情形,导致本案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必须移交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查实。真是在这种咄咄逼人的状况下,原告放弃了非要40万元的调解要求,迫使他最终答应23万元的调解结果。本案得以调解解决,完全是“法不容情”例外。

在此,董清华律师提醒大家,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一个公民无论做什么,首先想到法律底线是什么?依法办事行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类似赌博等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债权债务显然不受法律保护。此案同时也提醒当事人,诉讼是权利,但好的诉讼策略才是确保胜诉最好的法宝。当事人要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如此才能在诉讼中利于不败之地。

法律依据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9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民法通则》第6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律师简介】董清华律师,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中共党员,湘潭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专职执业律师,证号:14302200110519848。

董清华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余年,自1994年起先后在攸县司法局、攸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湖南求平律师事务所工作。2001年起合伙成立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并一直担任行政副主任律师,系该所合伙人。2009年元月调入株洲并加盟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曾担任该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2012年4月加盟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系该所高级合伙人之一,2012年期间担任该所执行主任。2015年1月调入长沙,加盟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并成为高级合伙人,任副主任律师。

董清华律师从业以来先后担任过攸县林业局、攸县气象局、攸县规划局等多家行政部门和海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攸县海悦国际酒店 株洲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株洲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润发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雄基广告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明珠药剂选矿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株洲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湘潭分公司等几十家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业将近20年以来董清华律师成功办理办理了近千件诉讼案件和8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影响较大的有攸县林业局劳动服务公司诉攸县林业局林丰宾馆产权纠纷案、刘某等诉攸县丰达客运有限公司(攸县至皇图岭客运线路)经营权侵权纠纷案、攸县菜花坪等乡镇40余农户与原攸县菜花坪食品公司(刘某)牲猪交易欠款案、攸县湘东大市场50多位个体户与攸县工商管理局个体工商管理费征收标准纠纷案、刘某故意杀人改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受贿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等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李某诉某县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潘某诉讼某镇人民政府林木林权权属处理决定书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了司法公正。

董清华律师为人正直,工作勤勉,办事效率高,责任性强,长期以来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1994年至今多次被攸县司法局评为“县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5年被攸县司法局授予“攸县优秀律师”称号、2011年、2012年被株洲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3湖南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委员 会授予2011-2013年度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5年至2008年担任株洲市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09年起至2011年担任湖南省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4年1月被株洲市司法局授予“株洲市第三届十佳律师”称号等。董清华律师兼任株洲市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株洲市招标投标局招投标法律专家、株洲市信访局听证员专家湖南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株洲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攸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等多家社会职务。
董清华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诚待人,踏实办事”的服务宗旨,竭力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竭诚的欢迎您不断的给我的服务提出最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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